金融市場
劉任昌2020《金融市場》首版
機械設備在折舊前,占經濟體財富的10.55%,扣除累積固定資本消耗(累積折舊)後,僅占3.92%。經濟活動的推手是資本形成:購置機械設備或建設廠房,而抵銷固定資本消耗的減損!新設備、新科技與新專利的不斷推陳出新,導致經濟折舊大於會計折舊,經濟體必須持續從事實質投資。但是從個別企業,或是從個人理財的角度,土地和金融資產是必要的避險工具,因為不折舊,故保值!
在2016年以前,土地公告現值配合成交價格上漲而逐年上調,所以,圖21的國富毛額成長率大於淨額成長率;從2016年至今,因為機械設備、房屋及營建工程等資產增幅較高(土地無折舊,但機械設備等必然折舊),導致2016之後的國富毛額成長率高於國富淨額。
企業最終所有權尚未設算的國富淨值,包含國富淨值總額$210兆3759億(平均每人$892萬):家計部門淨值$126兆2708億(占60.02%)、政府部門$53兆4686億(25.42%)、廠商部門$22兆3596億(10.63%)。家計部門的平均每人淨值是$535萬($5,354,979),遠低於未將其他部門(尤其是廠商部門)排除的平均值$892萬($8,921,762)。
進一步將土地按照市價重評價,國富淨值成為$212兆6,917億,家計部門淨值$127兆5158億(占59.95%),家庭部門的平均每人資產存量$541萬($5,407,776),對應到圖23右端末的直方圖。再按照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後,家庭部門淨值增為 $144兆5,631億(67.97%,平均每人$613萬,即$6,130,729),政府部門$58兆5,904億(27.55%),非營利團體9兆5,382億(4.48%),如圖24所呈現。所謂最終所有權設算是因為企業部門(股東權益持有人、股東)最終所有權人(債權人或股東)是家庭部門,這個事實再度彰顯金融市場與財務管理的重要性!
5.3. 家庭與個人財富的配置
2018年底,家庭部門國富淨值為$126兆2708億,平均每人$535萬):房地產$45.8兆(占36.34%),平均每人$1,945,870,包含:建築用地$1,162,095,非建築用地$476,923,以及房屋及營建工程$306,852(按照公告現值參考表7)。人壽保險準備及退休基金準備$26.46兆(20.96%),包含:人壽保險準備$22兆7062億(每人$962,938),人壽保險準備$3兆7553億(每人$159,255)。以上數據的總額位於表6「家庭部門」欄,平均每人數據位於表7。
家庭部門有價證券$18.1兆(14.33%),包含上市上櫃公司股權$8兆4533億(平均每人$358,494),其他企業權益$8兆1246億(每人$344,554),共同基金$1兆2949億(每人$54,913),國內公司債$1,280億(每人$5,429),金融債券$638億(每人$2,704),短期票券$508億(每人$2,153),政府債券$329億(每人$1,397)。家庭部門負債$16兆1629億(每人$685,449),其中金融機構貸款為$15兆6398億(每人$663,261)。土地經市價重評價後,家庭部門淨值增為$127兆5158億(平均每人$541萬),房地產$47.13,比率上升為36.96%。
2018年底不含人壽保險準備及退休基金準備之家庭部門平均每戶淨值($127.52兆除以2018年家庭戶口數以戶籍戶計算,土地按市價重評價)為$1,157萬,較2017年的$1,163萬減少$6萬或0.49%。如果將人壽保險準備及退休基金準備計日,平均每戶淨值為1,460萬,比2017年$1,445萬增加$15萬或1.04%。
表7. 家庭經濟部門的平均「個人資產負債表」(2018年人口23,580,080) | |||||
一、實質資產(非金融性資產)淨額(A) | $2,15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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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性資產 | 1.房屋及營建工程 | $306,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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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耐久財及半耐久財(不含家庭汽機車) | $102,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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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汽機車 | $10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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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生產性資產 | 1.建地(按公告現值) | $1,162,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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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建地(按公告現值) | $476,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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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性資產負債(B) | $685,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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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金融性資產負債(a) | $312,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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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金融性資產負債(b) | $3,575,892 | $685,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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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貨 | $7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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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活期性存款 | $5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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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 | $728,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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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融機構放款 | $663,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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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條件交易 | $3,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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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非金融部門放款 | $3,104 | $2,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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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短期票券 |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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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府債券 | $1,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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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國內公司債 | $5,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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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金融債券 | $2,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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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共同基金 | $5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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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市上櫃公司股權 | $358,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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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其他企業權益 | $344,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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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壽保險準備 | $96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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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退休基金準備 | $159,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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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應收應付款 | $133,163 | $19,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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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債權債務淨額 | $15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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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淨值(不含股東權益)(C) | $5,354,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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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部門含股東權益之淨值 | $22,709,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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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資產負債及淨值(D) | $6,040,428 | $6,0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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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按市價重評價變動值 | 1.住宅、商業及工業區土地 | $52,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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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淨值增值 | $52,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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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總資產負債及淨值(土地按市價重評價後) | $6,093,227 | $6,09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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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 | $6,09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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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債 | $685,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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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淨值(不含股東權益) | $5,40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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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部門含股東權益之淨值 | $22,933,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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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金融企業部門 | $722,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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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淨值(按最終所有權重設算分配後) | $6,13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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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部門平均每人淨值由2014年的$393萬,遞增至2018年的$429萬($4,285,585)。若併計人壽保險準備及退休基金準備則為$541萬($5,407,778,比2017年的$531萬增加$10萬或1.96%,其中國內金融性資產358萬,比2017年增加$13萬或3.88%,國內金融性負債$69 萬($685,449),比2017年增加$3萬或4.34%。平均每人持有:(1)房地產$1,945,870,(2)保險與退休金準備$1,122,193,(3)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728,431,(4)活期性存款$590,859,(5)上市上櫃公司股權$358,494,(6)其他企業權益$344,554,(7)通貨$70,528,(9)共同基金$54,913,(10)國內公司債$5,429,(11)附條件交易$3,829,(12)金融債券$2,704,(13)短期票券$2,153,(14)政府債券$1,397。
5.4.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與監理政策
從2014年至今,儲蓄率減資本形成率的超額儲蓄率在10%以上。超額儲蓄在金融體系中流動與停泊,他們是保險準備、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在流通市場投資上市櫃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也可能是直接購置建築用地非建築用地和房地產。而金融機構將利用家庭部門儲存的(活存、定存、金融債券等)超額儲蓄,用於投資於這些不動產,或是在流通市場購買有價證券。
臺灣經濟體狀態的集中量度(總額與平均值)的呈現,沒有呈現變異量度(全距、變異數或標準差等),也就是沒有反映出貧富不均或財富資源利用效率等問題。經濟體的主角是家計部門(家庭與公民),經濟體由統治或治理者(governer)帶領政府部門(government sector)制定政策以引領經濟體的運作,和金融市場相關的政策被大致區分為:貨幣政策、財政政策(fiscal policy)與監理政策(supervision policy)。貨幣政策由中央銀行主導,財政政策由財政部主導,監理政策則規範在《證券交易法》:
第1條「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4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第5條「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第6條「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相當於美國的證券法(Securities Ac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相當於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公開資訊觀測站則是相當於直屬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電子資料收集分析取得(EDGAR)網站。美國證券法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目的,確保有價證券發行人充分且公平地揭露資訊。《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金管會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市場信心、維持金融穩定,以及保護消費者與投資人。確保經濟體的儲蓄流向誠實、創新、進取、勇於承擔風險、有所作為的企業家資本形成,達成「發展國民經濟」的目的。相反的,如果政府無法落實「保障投資」,則資金剩餘者膽怯於直接金融投資,吸納儲蓄的金融機構也膽怯於對企業放款(投資銀行也保守於投資新創企業),將導致超額儲蓄率上升,不利於經濟發展,也導致土地與房地產被炒高價格的情形。
金管會的前身是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誕生歷史是因2011年6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後,有鑑於國內原金融集團跨行合併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疊床架屋的管理問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成立於2004年7月1日,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6. 上市、上櫃、興櫃與公開發行公司
資本形成才可以確保經濟成長與國民財富累積,資本形成的最大宗項目是機器設備與智慧財產;而且,廠商部門占機器設備淨值的96.65%(經濟體總值$8兆2518億,非金融部門廠商占$7兆9052億),占智慧財產的86.48%(經濟體總值$1兆2801億,非金融部門廠商占$1兆385億)。因此廠商部門,尤其是願意承擔風險的公司股東與企業家是經濟發展的最重要推手。
6.1. 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主要上市公司
40家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市場資本化價值(market capitalization)最高的五家公司排序:台積電$11兆7,465億、鴻海$1兆813億、聯發科$1兆651億、中華電$8,339億、台塑化$7,754億;排行第6至10的公司:國泰金$5,653億、台塑$5,156億、台達電$5,013億、南亞$4,814億、富邦金$4,721;排行第11至15的公司:大立光$4,534億、聯電$4,133億、台化$4,056億、兆豐金$3,808億、中信金$3,669。以上公司中,台塑最早成立(1954/11/5),也最早上市交易(1964/7/27);台塑化最晚成立(1992/4/6),先在興櫃市場交易(2003/1/2),然後才上市交易(2003/12/26)。
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交易之代表性公司股票(「股價」與「市值」根據2020/10/8) | ||||||||
代碼 | 公司 | 產業分類 | 設立日期 | 興櫃交易 | 櫃買交易 | 上市交易 | 股價 | 市值(億) |
2327 | 國巨 | 電子零組件 | 1987/09/09 | 1992/03/23 | 1993/10/22 | $363 | $1,804 | |
2845 | 遠東銀 | 本國銀行 | 1992/01/11 | 1995/11/14 | 1998/11/27 | $10.30 | $355 | |
9941 | 裕融 | 租賃業 | 1990/04/12 | 1999/12/04 | 2001/09/19 | $99.7 | $431 | |
3045 | 台灣大 | 通訊設備 | 1997/02/25 | 2000/09/19 | 2002/08/26 | $96.9 | $3,403 | |
4904 | 遠傳 | 通訊設備 | 1997/04/11 | 2001/12/10 | 2005/08/24 | $61.2 | $1,994 | |
6176 | 瑞儀 | 光電/ IO | 1995/07/24 | 2002/01/02 | 2002/04/29 | 2007/05/15 | $108 | $502 |
6505 | 台塑化 | 輕油製解 | 1992/04/06 | 2003/01/02 | 2003/12/26 | $81.4 | $7,754 | |
2633 | 台灣高鐵 | 陸運業 | 1998/05/11 | 2003/09/05 | 2016/10/27 | $31.25 | $1,759 | |
2867 | 三商壽 | 壽險業 | 1993/06/12 | 2012/02/09 | 2012/12/18 | $9.14 | $217 | |
2330 | 台積電 | 半導體 | 1987/02/21 | 1994/09/05 | $453 | $117,465 | ||
2317 | 鴻海 | PC系統 | 1974/02/20 | 1991/06/18 | $78 | $10,813 | ||
2454 | 聯發科 | 半導體 | 1997/05/28 | 2001/07/23 | $670 | $10,651 | ||
2412 | 中華電 | 通訊設備 | 1996/06/15 | 2000/10/27 | $107.5 | $8,339 | ||
1301 | 台塑 | 石化 | 1954/11/05 | 1964/07/27 | $81 | $5,156 | ||
2308 | 台達電 | 電子零組件 | 1975/08/20 | 1988/12/19 | $193 | $5,013 | ||
1303 | 南亞 | 石化 | 1958/08/22 | 1967/11/15 | $60.7 | $4,814 | ||
3008 | 大立光 | 消費性電子 | 1987/04/17 | 2002/03/11 | $3,380 | $4,534 | ||
2303 | 聯電 | 半導體 | 1980/05/22 | 1985/07/16 | $32.20 | $4,133 | ||
1326 | 台化 | 石化 | 1965/03/05 | 1984/12/20 | $69.2 | $4,056 | ||
2002 | 中鋼 | 金屬基本 | 1971/12/03 | 1974/12/26 | $20.65 | $3,257 | ||
2382 | 廣達 | PC系統 | 1988/05/09 | 1999/01/08 | $74.9 | $2,893 | ||
1101 | 台泥 | 水泥製造 | 1950/12/29 | 1962/02/09 | $41.15 | $2,444 | ||
2357 | 華碩 | PC系統 | 1990/04/02 | 1996/11/14 | $251 | $1,864 | ||
1102 | 亞泥 | 水泥製造 | 1957/03/21 | 1962/06/18 | $41.10 | $1,382 | ||
2882 | 國泰金 | 金融控股 | 2001/12/31 | 2001/12/31 | $38.45 | $5,653 | ||
2881 | 富邦金 | 金融控股 | 2001/12/19 | 2001/12/19 | $41.05 | $4,721 | ||
2886 | 兆豐金 | 金融控股 | 2002/02/04 | 2002/02/04 | $28.00 | $3,808 | ||
2891 | 中信金 | 金融控股 | 2002/05/17 | 2002/05/17 | $18.35 | $3,669 | ||
2884 | 玉山金 | 金融控股 | 2002/01/28 | 2002/01/28 | $25.35 | $3,186 | ||
2892 | 第一金 | 金融控股 | 2003/01/02 | 2003/01/02 | $20.80 | $2,670 | ||
5880 | 合庫金 | 金融控股 | 2011/12/01 | 2011/12/01 | $19.85 | $2,647 | ||
2880 | 華南金 | 金融控股 | 2001/12/19 | 2001/12/19 | $17.80 | $2,288 | ||
2885 | 元大金 | 金融控股 | 2002/02/04 | 2002/02/04 | $18.20 | $2,209 | ||
2801 | 彰銀 | 本國銀行 | 1950/07/01 | 1962/02/09 | $17.55 | $1,823 | ||
2887 | 台新金 | 金融控股 | 2002/02/18 | 2002/02/18 | $12.95 | $1,517 | ||
2883 | 開發金 | 金融控股 | 2001/12/28 | 2001/12/28 | $8.60 | $1,288 | ||
2890 | 永豐金 | 金融控股 | 2002/05/09 | 2002/05/09 | $10.85 | $1,224 | ||
2888 | 新光金 | 金融控股 | 2002/02/19 | 2002/02/19 | $8.12 | $1,081 | ||
2823 | 中壽 | 壽險業 | 1963/04/25 | 1995/02/08 | $19.85 | $886 | ||
2834 | 臺企銀 | 本國銀行 | 1950/09/23 | 1998/01/03 | $9.79 | $733 |
區分三大區塊:第一區塊是曾經在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的股票(櫃檯買賣或登錄興櫃),第二區塊是早期上市,直接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三區塊是上市交易的金融類股票。值得特別一提者,台灣水泥(台泥)與彰化銀行(彰銀)在1962/2/9上市,名列首批上市交易的股票。首批上市交易的公司尚有:味全(代碼1201)、中化(1701)、大同(2371)、一銀(第一金控前身)、中華開發(開發金控前身),還有已經下市的台機(1501)、台紙(1902)與農林(2913)。
依照公司的規模層次,公司股票有上市交易、上櫃交易、興櫃交易、公開發行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五個層次。下文透過舉出實際案例,依次探討相關議題。
6.2. 案例:比較在2012年10月9日投資台積電債券與股票
回顧圖13呈現的台積電公司債,第一檔的「01台積4」公司債發行條件:
發行日期:2012/10/09
到期日期:2022/10/09
債券掛牌情形:上櫃
掛牌日期:101/10/09 發行幣別: 發行日匯率: 0.0000
債券代碼:B618B4 債券簡稱:01台積4
債券中文名稱: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年度第三期無擔保普通
票面利率: 固定利率 1.53%
計付息方式:每年單利計息1次
擔保情形:無,第一順位
發行面額: $10,000,000($1千萬)元,發行張數: 440張
發行價格: $100元(以佰元價表示。佰元價=發行價格/發行面額 * 100)
債券評等機構:中華信評 評等等級:twAAA
台積電公司債的每張價格$1,000萬,投資人每年收取$15.3萬的利息。假設在公司債發行日,將$1,000萬購置台積電股票(當天收盤價$87.2),共持有114,679股台積電股票。順便說明:即使扣除0.145%買進手續費,也預扣0.145%賣出手續費與交易稅0.3%,淨持有的台積電股票超過114,000股(114張)。表10呈現二種投資方式的歷年公司債利息收益與股票股息收益。
表10. 比較在2012/10/9投資$1,000萬於台積電公司債與股票獲得的歷年利息與股息 | ||||
日期 | 公司債 利息收益 | 114,679股 股息收益 | 股價 | 每一股台積電股票的除息日與發放日 在2019年第三季開始發放改發放季股息 |
2012/10/9 | $87.2 | |||
2013/10/9 | $153,000 | $343,985 | $103 | 7/3除息、7/3發放$3.0 |
2014/10/9 | $153,000 | $344,027 | $125 | 7/14除息、8/14發放$3.0 |
2015/10/8 | $153,000 | $516,041 | $136 | 6/29除息、7/29發放$4.5 |
2016/10/7 | $153,000 | $688,073 | $188 | 6/27除息、7/27發放$6.0 |
2017/10/6 | $153,000 | $802,752 | $224.5 | 6/26除息、7/26發放$7.0 |
2018/10/9 | $153,000 | $917,431 | $244 | 6/25除息、7/25發放$8.0 |
2019/10/9 | $153,000 | $1,433,486 | $282 | 6/24除息、7/24發放$8.0;9/19除息、10/19發放$2.0;12/19除息、1/19發放$2.5 |
2020/10/9 | $153,000 | $860,092 | $453 | 3/19除息、4/19發放$2.5;6/18除息、7/18發放$2.5;9/17除息、10/17發放$2.5;預計12/17除息 |
2021/10/9 | $153,000 | |||
2022/10/9 | $153,000 |
台積電公司債歷年的利息收益遠低於股要股息收益,而且股票價格從$87.2上漲至$453,yahoo!finance提供的台積電(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mpany)股價走勢以及股利政策,圖形中的S代表股票股利(或同時發放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D代表僅發放現金股利。台積電從2010年開始不再發放股票股利,因此圖形中僅有D,不再有S;而且,台積電從2019年中開始發放季股利取代原本的年股利政策,因此圖25右端的D密集出現。
除了呈現的債券利息收益和股票股息收益的比較,台積電股票的漲幅更超過400%!至於公司債價格的可能波動(市場上無成交買賣資訊,故推測其最大可能漲幅),考慮以下問題:殖利率下跌,則債券價格上漲,上漲的極限是殖利率等於0。(一)台積電「01台積4」公司債在2013/10/9首次配息基準日前的最高可能價格是多少?(二)在2013/10/9與2014/10/8之間的最高可能(一)答案價格是多少?答案:用100元報價,答案(一) 115.3,答案(二)113.77。以上答案的原理:
亦即,台積電公司債價格上漲(殖利率下跌)而獲取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報酬率,至多15.3%。資本利得是指金融性資產(有價債券)價格的變化,它的對應名詞是利息或股息收益,亦即表10舉例的數據。固定收益證券和非固定收益證券(股票最為典型)的最大差別是,前者沒有所謂的發放政策(payout policy)或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發行人必須依據債券契約內容履行發放利息與本金還款的義務,否則就違約!針對公司股東執行的股利政策,則是根據公司營運績效與未來前景做調整。
分成上、中、下三部分:上圖的事件(Events)點選股息(Dividends)與股票分割(Stock Splits),而且將游標停留在2001/06/26,呈現140:100的股票分割,意謂每股(面額$10)配發$4元股票股利;如果原股東持有10張股票,除權後將持有14張。中圖與下圖僅點選Events的股息,在先後將游標停留在2004/06/14(配發$1.4元股票股利,如果原股東持有100張股票,除權後將持有114張)與2019/06/24(配發$8元現金股利,如果股東持有1張股票,除權後將獲取$8,000股息)。
現金股利、現金股息或股息,都是相同意義。股票的除權(ex-right)日意謂在該天買入股票的投資人,無權利獲得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股息)的權利,所以,同時想要獲取股息收益與資本利得的股東,必須等到除權(息)日才賣出股票。當股票僅方法現金股利時,除權日被稱作除息日,以更清楚表達該股票僅發放現金股利,沒有發放股票股利。
當股票發放股票股利,且投資人僅持有1張股票(1,000股)時,往往僅收到零股(1,000股以下)的股票股利,被投資人稱為「股子」;「股子」在未來年度持續發放股票股利,就是所謂的「股孫」。採取買進持有策略而持續衍生出股子股孫,將產生可觀複利效果。
6.3. 案例:台積電股利政策
台積電成立於1987/2/21,在1994/9/5上市交易,在1995與1996年每股配發$8股票股利,然後開始減少配發股票股利,最後一次是在2009年配發$0.05。相對的,台積電在2004年首次配發$0.6現金股利,然後逐年遞增,如圖26所示。以上是穩健股利政策的特徵:在發展初期投資機會多,公司將盈餘留置在公司內繼續投資,趨向穩健發展的時候,則改發放現金股利。
數據由來,首先假設投資人在台積電第一次除權前持有股票,執行買入持有(buy and hold)策略,不曾將股票賣出。台積電股票面額$10(絕大部分股要的每股面額是$10),在1995年除權配發$8元股票股利,則1,000股變成1,800股;1996年又配發$8股要股利,則累積成3,240股;1997年又配發$5股要股利,則累積成4,860股;1998年$4.5…在2007至2009年固定配發$0.05股票股利,導致在2009年以後的持有股數是:
台積電在2009年之後不再發放股票股利,因此圖27的白色直方圖不再增加,它也是意謂著投資人從2004年開始收到現金股息後,沒有將現金再投資於原來的股票。然而,標準的買進持有策略是假設將現金股息再投資於原來持有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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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R................................................................................... 43
公司法.................................................................................. 43
公開發行.............................................................................. 48
未公開發行..................................................................... 48
公開資訊觀測站............................................................ 19, 43
原始有價證券...................................................................... 18
台積電............................................................................ 18, 48
固定收益證券...................................................................... 50
市場資本化價值.................................................................. 45
最終所有權設算分配.......................................................... 40
櫃檯買賣中心...................................................................... 53
次級有價證券...................................................................... 18
歐洲美元.............................................................................. 26
發放政策.............................................................................. 50
監理政策.............................................................................. 43
直接債權憑證...................................................................... 17
直接融資.............................................................................. 17
社會科學................................................................................ 3
股利政策.............................................................................. 50
證券交易法.................................................................... 21, 43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53
第1至6條..................................................................... 43
第20條........................................................................... 43
財政政策.............................................................................. 43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26
貨幣政策.......................................................................... 7, 43
買入持有.............................................................................. 51
資本利得.............................................................................. 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3
間接債權憑證...................................................................... 18
間接融資.............................................................................. 18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
2020-09-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投信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查核發現該公司與合作機構提供「街口託付寶服務」,其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情事、未經內部簽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金管會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等重大缺失,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規,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如下:
(一) 公司部分:核處街口投信罰鍰共計新臺幣300萬元、予以警告處分、併令限制該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命令公司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含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出具專案審查報告。
(二) 人員部分: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職務,以及停止前總經理莊○○1個月業務之執行。
(三) 公司治理及其他事項:
1.監察人林○○未具獨立性,請公司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2.請該公司明確區隔公司與關係企業之目標與權責、強化各階層遵法意識、建立完善之人才選用程序、落實管理階層分層負責機制、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以落實公司治理機制,並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善盡專業股東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及前總經理莊○○。
三、裁罰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03條第1款及第6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金融消費保護法第8條、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街口投信部分:
1. 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
(1)109年7月20日至22日街口託付寶App文宣對外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並載有「於託付寶內點選存入後,即連結街口投信之申購網頁,以輸入之金額申購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惟街口多重資產基金係屬多重資產型基金,該基金得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債券及基金,目前投資標的以債券、債券ETF等標的為主,且有相當比重(約3成)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截至109年8月底,基金規模約新臺幣1.76億元,受益人僅20人,胡○○之關係人4人持有99.86%之受益憑證,其中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金科)亦持有23.08%,金額約新臺幣4千萬元。自成立以來基金之累積報酬率為-15.06%,與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差距甚鉅。
(2)託付寶服務架構核有下列諸多疑慮,該文宣僅強調保證獲利及快速買回,誤導投資人忽略相關投資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I.託付寶服務架構係在原有之基金與電支申贖流程涉及機構-街口投信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電支)外,增加街口金科之角色,透過投資人贖回基金綁定與街口金科之借貸合約,將投資人原於T+7日收回之基金贖回款(損益與基金淨值有關)轉換為由街口金科於T日先行支付原申購金額加上「預期年化增長率」(由街口金科依自建演算模型計算)之金額予投資人,以達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惟該借貸合約採多不退少不補之方式,不符市場慣例,核有類似將T+7日贖回款之現金流量轉換為T日收到街口金科以演算法提供之現金流量情事。
II.參與上開託付寶服務架構之投資人之損益係與街口金科計算之預期增長率有關,惟街口金科未受金管會監管,其有:i)自建之演算模型無法驗證,與基金淨值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規定每日計算不同;ii)本身財務狀況不透明,無法確認是否具有足夠資力支應投資人贖回基金之資金需求;iii)內控制度是否妥適、個資及資安防護是否充足;iv)投資人是否充分知悉涉投資人重大權益之相關條款,例如:當基金淨值低於6元(目前基金淨值8.3元),街口金科得終止託付寶服務等;v)當發生投資爭議時,有無建置投資人紛爭處理機制等多項疑慮,使投資人參與託付寶服務架構投資時,尚須承擔上開街口金科可能無法履行合約約定等交易對手風險,均不利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3) 從託付寶服務架構之整體流程觀之,胡○○身兼街口電支及街口金科董事長,又為街口投信董事,一人同時實質掌控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查109年1月3日媒體報載街口刊登託付寶廣告提及街口投信多重資產基金,並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計算之餘額與基金資產差額進行補貼情事,金管會即於109年1月7日發布新聞稿並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業不得以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之方式促銷基金,以及從事廣告等促銷活動,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胡○○明知投信事業不得保證獲利,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投信事業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卻透過未受金管會監管之街口金科提供資金借貸服務,並於109年7月20日至22日於街口App文宣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核有意圖透過切割之方式,規避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規定之情事。
(4) 街口投信前董事長高○○於109年7月20日遭撤換後,即由當時副董事長胡○○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胡○○同時擔任街口金科及街口電支董事長,並代理街口投信董事長職務,由同一人實質控制上開3家公司,仍持續至109年7月22日透過街口App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上開事項,街口投信核有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上開廣告文宣之情事。
(5) 目前金融市場處於低利率環境,臺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僅為0.84%,街口託付寶宣傳活動頁面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於109年7月20日上線當日即吸引約4~5千名用戶完成開戶,金額高達1.5億元,核有使投資人誤信透過該管道申購基金能獲取優於一年期定存利率報酬之保證獲利,以及以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為訴求,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之情事。
2. 託付寶案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
(1)目前金管會尚未開放投信事業得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街口投信於109年5月4日董事會報告「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新增投資人得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修約案時,報告內容未提及託付寶服務架構,並說明「嗣後如有上述已呈報主管機關之相關作業流程或內部規定之調整,於調整前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方可執行」。
(2)街口投信由董事胡○○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未依該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提報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未將前揭調整事項報經金管會核准,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顯有嚴重疏失。
3.對金管會出具之託付寶「經該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街口投信109年5月14日內部就該公司與電子支付機構之操作介面驗收流程案,簽報核可因內容涉及保證收益,不宜驗收上線,且街口投信內部稽核單位109年7月20日針對託付寶服務出具專案查核報告,亦發現有易使投資人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等多項缺失。街口投信為利託付寶服務順利上線,於未確認前揭缺失均已改善前,即由董事胡○○主導於同日以公司名義函報金管會有關託付寶「經該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之承諾書,街口投信出具之上開承諾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
4.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為出具上開承諾書,胡○○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於同日指示撤換不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高○○,並由前總經理莊○○配合將總經理之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變更為胡○○,以及由前總經理莊○○指示由總經理室人員代為送簽,致該公司內部簽核文件顯示,僅有胡○○及送簽人員二人用印,並由胡○○一人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核章,惟胡○○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該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
5.其他涉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相關缺失: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於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等缺失。
6. 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未公平對待投資人:
(1) 街口投信(兼營期貨信託事業)109年7月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新臺幣200億元,受益權10億個單位數,於109年 8月3日尚有額度,惟109年8月3日至20日期間,雖有多位投資人透過參與證券商向該公司提出申購,該公司卻僅於109年8月6日及7日分别受理2家證券商客戶之申購,其他投資人之申購均予拒絕,且受理申購與否之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街口投信涉未公平對待投資人之事實甚明,核已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
(2) 另該基金公開說明書雖已載明「期貨信託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期貨信託公司有權依市場現況、基金操作等因素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街口投信應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規定,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而非僅對特定對象配售。
(二)相關人員部分:
1.街口投信董事胡○○:
(1)胡○○一人實質控制街口投信等3家公司,109年1月3日媒體首次報載街口刊登託付寶廣告,宣稱街口金科依1.5%年化收益率進行補貼,金管會即於109年1月7日發布新聞稿並函知街口投信,投信事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胡○○明知投信事業規定,卻意圖透過未受金管會監管之街口金科規避投信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投信與電支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於109年7月20日逕行推動託付寶服務上線,並對外宣稱「1.2%~2.5%預期增長率」及「隨時提領免手續費」。目前金管會尚未開放投信事業得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胡○○未遵循公司內部程序,於託付寶案尚未提報公司董事會通過、無內部簽核程序,公司尚無建置與他人合作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就前揭調整事項報經金管會核准前,即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又其漠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主導街口投信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上開廣告文宣,惟所連結之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截至109年8月底,基金規模約新臺幣1.76億元,胡○○之關係人4人持有99.86%之受益憑證(其中街口金科持有23.08%,金額約4千萬元),自成立以來基金之累積報酬率為-15.06%,與所宣稱之「1.2%~2.5%預期增長率」差距甚鉅,且託付寶服務架構存有借貸合約不符市場慣例、街口金科自建之演算模型無法驗證、財務狀況不透明、內控制度是否妥適、個資及資安防護是否充足、有無建置投資人紛爭處理機制等多項疑慮,該等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
(2)胡○○為利託付寶服務於109年7月20日順利上線,其未確認公司109年5月14日內部簽呈及109年7月20日託付寶專案查核報告發現有涉及保證獲利等多項缺失是否確已改善,即主導以公司名義出具託付寶「經該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致街口投信出具之承諾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另胡○○為出具上開承諾書,以街口金科代表人身分,撤換不願配合出具承諾書之前董事長,並由其一人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簽核承諾書,惟胡○○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且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
(3)胡○○未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規避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單位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而自為決策,未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上開情事顯見胡○○遵法意識薄弱,意圖透過三方架構之安排進行脫法行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嚴重破壞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公司之內控環境欠佳、公司治理嚴重失靈,嚴重阻礙公司之健全經營。
2. 街口投信前總經理莊○○:街口投信109年7月20日為出具上開承諾書,莊○○配合將總經理之第一順位職務代理人變更為胡○○,以及指示由總經理室人員代為送簽,莊○○就該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對金管會提供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情事之缺失,有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並有規避督導責任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
(一)街口投信:
1.罰鍰部分:
(1)有關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進行之廣告文宣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部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2)有關街口投信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3)有關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追募額度之配售,涉未公平對待投資人部分,考量該公司申報該基金之追加募集時,曾向金管會出具將訂定公平合理的追加募集額度分配原則,俾利公平合理對待所有投資人之承諾書,嗣後亦將公平配售原則納入內控,惟實際上卻僅對特定對象配售,且受理申購之相關理由或依據等均付之闕如。該公司違反承諾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之規定,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2. 有關街口投信未提董事會通過,亦無內部簽核程序,且未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對金管會提供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情事、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之內控,致委外開發之系統未經驗收即逕予上線、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於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即對外公告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顯未具有效性等缺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公司警告。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1)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國內、外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3) 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金管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請(報)募集基金案件。
(4) 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3.併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6款規定,限制公司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所經理之「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4.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委託非該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其改善後之內部控制環境(包括該公司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事會及監察人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及董事行為準則等),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含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業務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專案審查,至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前,得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4條第8款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退回或不核准該公司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二)相關人員:
1.街口投信董事胡○○:胡○○遵法意識薄弱,主導公司短期內再次發生涉及街口託付寶違規情事,意圖透過三方架構之安排進行脫法行為,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胡○○未遵循公司內部程序,一人逕行決定執行託付寶專案,漠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主導街口投信與街口金科共同進行廣告文宣,該等文宣有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嚴重誤導投資人,不利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情事,且其主導出具之承諾書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未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職務,嚴重破壞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公司之內控環境欠佳,嚴重阻礙公司之健全經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又其同時代理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簽核承諾書,惟其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且有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情事,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違規情節重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董事胡○○職務。
2. 街口投信前總經理莊○○:莊○○就公司未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且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以及對金管會提供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情事之缺失,有未善盡相關注意義務,並有規避督導責任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前總經理莊○○1個月業務之執行。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強調,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為維護社會大眾權益,任何與基金連結之金融商品,金管會有責任審慎評估,為社會大眾把關,避免可能影響投資人權益之投資爭議發生。
(二)金管會重申,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不得有意圖以多方架構安排、切割方式規避法令規範,誤導投資人,影響投資人權益之情事。另資產管理業應建立明確區隔公司與關係企業之目標與權責、強化各階層遵法意識、建立完善之人才選用程序、落實管理階層分層負責機制、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業專業形象。
哈佛大學經濟史教授藍迪斯在《新國富論》說:文化決定一切!
藍迪斯推崇猶太教、基督新教、華人儒家文化..共同特徵是重視知識、工作成就感。《新國富論》談及教堂聚會與聖經,導致基督教社會成員必須學習文字,也因此誘使文明的發展。
這些論點誘發我去回想自己的生長環境,我們有相當於教堂的替代品?我們有相當於聖經的替代品?客家人和閩南人之間,有哪些文化的相同處與相異處?
我小時候接觸最多的長者,是出生於1900之前的叔公,他聽不懂國語,卻陶醉在農忙之餘觀看電視台每天下午播放的平劇。在民國60幾年,只有三台電視,僅在中午與晚上播放節目。
還有,每到中元普渡時節,我們村里的三元宮會有廟會,會有野台戲,有客語野台戲,也有閩南語野台戲。我的叔公和我們村里的大部分長者,大部分不懂閩南語,為何他們可以接受河洛戲團來演出,甚至看得如此如癡如醉?
在我年過50之後,才想通這些問題!關鍵就在「三元宮」膜拜的對象是劉備、關公、張飛,戲班子演的戲也是以三國志為主,我也看過孫悟空的戲碼。我的叔公聽不懂國語或閩南語,但他們完全看得懂劇情。
接下來讓我沉思的問題是,為何漢人社會如此崇拜敗亡朝代的垂死前掙扎事跡?原來,這個文化就是在推崇忠孝節義、盡忠職守。
在我小時候也碰到又說、又唱、拉胡琴的說書人,他們在賣藥,說的也是三國志這些故事,他們利用中間時間賣藥,沒賣出去,就不續集,所以一定會被捧場。不過,在我小學高年級的時候,這種賣藥說書就不曾出現。
無論是閩南或客家聚落,都有三元宮或三聖宮,膜拜的對象未必相同,但關聖帝君是所有漢人共同崇敬的對象!關公到底是客家人?還是閩南人?還是外省人?還是胡人?沒有人在乎,也沒有人去考證,我們共同崇拜他的價值。
我們的社會沒有聖經,有的是傳承三國演義的說書。現在的教改急於去中國化,我們的主流文化與價值也正在受到威脅!
在我的成長社區,村里居民聚會的場合是:三元宮、土地公與祠堂,他們所扮演的角色相當於西方的教堂。
只有在春節的時候會到祠堂祭拜,也會有數年一次的宗親大會(可能是每年一次,但我僅隨我父親去過一次)。唯一一次參加宗親大會的浮誇經驗,讓我不想再涉足宗親會。故事是如此,某個宗親成員晚輩考上高考,宗親大會就大聲表揚「考取高考狀元」!拜託!政府每年錄取幾百個高考公務員,難道連這種常識都沒有嗎?
這個事實說明,我向來比較推崇基督教社會每個人直接對上帝誠實的信仰(穆斯林也如此),華人意圖光宗耀祖的思維,往往成為學術舞弊以詐取學術頭銜的動機。
華人文化在數千年前就推崇格物、致知、誠意、正心…這意謂著科學與知識的釐清,是知識分子必須修讀的第一堂課。為何後來會走向追求知識是為了光耀門楣?
我認為這一切起源於科舉制度!科舉制度使用龐大利益誘惑知識分子的關注方向,也影響知識分子的價值觀,讓知識份子愈是在乎光耀門楣,就愈是少關注統治階級的問題。這個道理就如同日本殖民時代,臺灣知識份子被導引習醫或學農,不能涉入社會科學一樣。
結論:統治階級利用各種手段引領輿論風向,也在分化固有價值觀,部分教育界人士利用雙十起義議題,分化中台或和滿漢族群。關雲長是那一族群人士?關雲長為了個人的義薄雲天而生靈塗炭?如果關雲長也被點名挑戰的時候,應該會有許多人震撼到,我們的傳統主流價值觀已經被迫害了!
我以科學家自居,目前努力於寫中文的《金融市場》教科書,希望未來也能產出類似《新國富論》的著作。所以,寫書的同時,我也隨時在回顧自己的過去,也嘗試看更遠的議題。https://www.facebook.com/robertjcliu/posts/3718347404843127
註[1]: 羅賓斯(Lionel C Robbins, 1898/11/22-1984/05/15)《論述經濟科學的性質與重要性》描述:經濟學“the science which studies human behavior a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ends and scarce means which have alternative uses.” (1932, p.15)。
註[2]: 寇斯(Ronald Coase, 1910/12/29-2013/09/02)論述原文“the social institutions that bind together the economic system.” (Coase, 1977, p. 487)。寇斯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註[4]: 參見影片〈金融市場001有多少臺幣鈔票在流通〉(https://youtu.be/xr9VnzAgkDU)。
註[8]: 自動櫃員機(ATM)的英文是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其中的Teller的意義是銀行所雇用在銀行櫃檯收貨付款項的人(a person employed in a bank to receive or pay out money over the counter)。早期的ATM僅有提款功能,所以被翻譯為「自動提款機」,現在則有提、存款、轉帳與其他交易功能。
註[10]: 圖3縱軸單位是百萬臺幣,圖4的每人平均貨幣餘額單位是臺幣。GDP與人口數下載自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tatdb.dgbas.gov.tw/pxweb/Dialog/NI.asp?mp=4),貨幣資料下載自中央銀行網頁(https://cpx.cbc.gov.tw/Range/RangeSelect?pxfilename=EF01M01.px)。
註[12]:劉任昌與葉馬可(2020, p. 87)呈現2020年5月的M1B組成是:支票存款2.14%、通貨11.15%,活期存款25.62%與活期儲蓄存款61.09%。說明前三者呈現持續下降趨勢。
註[16]: 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是統計學(statistics)名詞,針對經濟學領域的統計學稱作計量經濟學(Econometrics),針對財務金融,是為財務經濟計量學(Financial Economics)。在完成《金融市場》後,作者將盡速撰寫《財務經濟計量學》。
註[18]: 共同基金由投資信託公司(簡稱投信)發行,投信公司也被歸類為金融機構,而且往往隸屬於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中信金)旗下曾有中信投信公司,但在2001年以高價(每股$80)賣給國外法人機構(外資),改名為景順投信。在2012年11月,中信金以每股$15.75併購富鼎投信公司,成為中信金旗下子公司;然後在2013年1月改名「中國信託投信」。在台灣金融史,投信公司交易引發數起司法風暴,最知名者是元大證券購買元大投信股權弊案,元大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被判7年4月徒刑。馬志玲因罹患失智症,未入監服刑,杜麗莊則在2014年8月入監,在2018年1月假釋出獄。被譽為臺灣「新金融商品教父」的寶來集團創辦人白文正,因為高價賣出寶來投信持股給寶來證券,而遭偵查;白文正在2008年7月自殺,偵查案才未起訴。
註[19]: 《土地法》第1條「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第2條「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做精簡性整理,很好,下週,我教你們加上動態計算,參考 https://sujenchang.blogspot.com/2020/10/blog-post_22.html#price
回覆刪除希望妳繼續整理,充實自己的金融市場知識,也參考 https://www.peopo.org/news/51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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